(2016)皖05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赵庆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赵庆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82号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荣宗霞,总经理。被告:赵庆仁,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