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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廖建东、贾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廖建东,贾聪琴,廖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25-2号原告: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曹胜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启宏,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博,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廖建东,个体户。被告:贾聪琴,个体户。被告:廖光良,教师。原告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诉被告廖建东、贾聪琴、廖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免收。审 判 长  莫 毅审 判 员  李美艳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