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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刚,王涛,刘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2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珠江东路北侧。负责人肖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街。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汉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涛,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汉涛,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刚、刘汉涛、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刚、刘汉涛、王涛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冻结银行账户9个,扣划银行存款82073元,查封房产4套、土地1块、小车8辆。案件标的额370万美元及人民币21.5万元,由于被扣押房产、土地和车辆目前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徐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敬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