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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钦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利,李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80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利,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钦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利、被告李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利、被告李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