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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世龙与石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龙,石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49号原告刘世龙。被告石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龙诉被告石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石中明的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中明银行存款34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二、查封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