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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浚飒与董应海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浚飒,董应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浚飒,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应海,男,汉族。上诉人李浚飒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人早已移居盘龙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等均发生在昆明市盘龙区,且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董应海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关于发生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