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克柱与贺正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克柱,贺正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3号原告:金克柱,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正彪,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克柱与被告贺正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贺正彪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