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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业辉与胡晓光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68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业辉,胡晓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86号原告:赵业辉,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晓光,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赵业辉诉被告胡晓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业辉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租赁天河区侨源二街5号13H房,并向被告缴纳保证金7000元。现租赁期满,原告已付清房屋租金并按期迁出。按照原、被告签署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7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胡晓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查册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天河区侨源二街5号13H房(下称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为胡晓光,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9日。2013年10月21日,原告(乙方/承租方)、被告(甲方/出租方)和案外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下称中原地产)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原告;建筑面积109.04平方米;租期为1年,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的当天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月租金为3500元,由乙方在每月的第21日前结清;乙方将租金汇入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62×××09;乙方于签订本合同的三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7000元;租赁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其它费用并按期迁出时,甲方应即时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月租金35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给原告。2013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7000元。原告称被告在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即将案涉房屋交付其使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除了2013年12月24日支付租金3300元(原告表示由于当月帮被告垫付了修理案涉房屋内马桶的费用200元,故被告当月只收3300元)之外,原告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每月均向被告足额缴纳了当月租金3500元。另,原告称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已于2014年10月20日搬出案涉房屋,搬出之后亦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和中原地产签订的《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原、被告与中原地产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仅审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原告付清租金及其它费用并按期迁出的情况下,被告应即时将保证金7000元无息退还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原告在租赁案涉房屋期间每月均有足额向被告缴纳租金;而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亦采信原告关于其已依约按时搬出案涉房屋的陈述。综上,本院认为在原告已付清全部租金并按期迁出案涉房屋的情况,被告仍未将租赁保证金7000元退还给原告,已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7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晓光向原告赵业辉退还保证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胡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人民陪审员  曾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肖明罗小玲本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