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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与汤善吉,王福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汤善吉,王福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善吉,男,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审被告王福旗,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诉人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善吉,原审被告王福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