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与汤善吉,王福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汤善吉,王福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善吉,男,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审被告王福旗,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诉人河南欣港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善吉,原审被告王福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