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05-1号原告翁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