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4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05-1号原告翁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