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清样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陈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样,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陈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朱清样,男,汉族,证件号码430421195206246417。委托代理人屈建国,律师,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法定代表人邹美南。被执行人陈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利平、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3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利平、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陈利平在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有承建工程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陈利平在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享有的工程资金(如可结算的工程款或返还的投资款、保证金等人民币380000元)。冻结期间,仼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棋柱二O-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婷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