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老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俊灵与洛阳昶泰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灵,洛阳昶泰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孙俊灵,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洛阳昶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欣。被告:张建欣,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灵诉被告洛阳昶泰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俊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孙俊灵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申绿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