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牛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牛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牛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牛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齐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