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通法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丁咏丽与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咏丽,涂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通法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丁咏丽被执行人:涂建华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的(2003)通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建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咏丽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涂建华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涂建华在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有退休养老金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涂建华在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2016年度每月的退休养老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