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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法定代表人真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道承,男,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曹景堂,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由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远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依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