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特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玲娟与范鹏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玲娟,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特字第00083号申请人刘玲娟,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苏,系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智杰,系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鹏,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玲娟与被申请人范鹏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因原告刘玲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