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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邵树军、李勇军与李勇军、宋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树军,李勇军,宋桂芳,占娟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67号原告:邵树军。被告:李勇军。被告:宋桂芳。被告:占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树军诉被告李勇军、宋桂芳、占娟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树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军、宋桂芳、占娟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邵树军负担。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