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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新国、林光会等与黄新国、林光会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新国,林光会,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4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新国,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光会,女,汉族。一审被告: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华夏陶瓷博览城四环路*座鸿基楼*号铺位。法定代表人:梁崧,该公司经理。申诉人黄新国与被申诉人林光会、一审被告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280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黄新国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蒙宏庆代理审判员  曾亦桦代理审判员  刘飞燕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