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法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驻法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三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三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平县经济开发区高速公路引线中段南侧、铁路西侧的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1、土地使用权两宗。(1)土地证号遂国用(2012)第0**号,证载土地面积8898.95平方米;(2)土地证号遂国用(2010)第1**号,证载土地面积8537.12平方米。2、地上建筑物。(1)办公楼,证号遂房权证第000219**号,建筑面积1581.72平方米;(2)西办公楼,证号遂房权证第000238**号,建筑面积947.64平方米;(3)东院车间两座,证号遂房权证第000219**号,建筑面积2028.08平方米;(4)西院车间两座,证号遂房权证第00023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022.22平方米、977.06平方米;(5)西门卫室和餐厅,证号遂房权证第00023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6.14平方米、204.11平方米;(6)附属工程有东门卫室、车棚、道路、围墙、厕所、猪舍及简易棚、简易房、背景墙、东西大门、变压器、整套监控设备、绿化等)进行公开拍卖,均流拍。后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下,就上述房地产项目进行公开变卖。在变卖期内,驻马店市丰泽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愿意按照变卖价格1050万元应买该房地产项目,并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交清价款,购得本案房地产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遂平县经济开发区高速公路引线中段南侧、铁路西侧的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驻马店市丰泽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驻马店市丰泽酒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