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徐中春、徐泽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春,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徐中春,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泽明,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泽翠,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泽蓉,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徐泽芳,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徐泽贞,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中春于2016年1月22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每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中春生活费各150元。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与申请执行人徐中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每人每月轮换赡养申请执行人徐中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泽明、徐泽翠、徐泽蓉、徐泽芳、徐泽贞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中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