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唐某某、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祥,唐明星,赖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7号原告钟兴祥。被告唐明星。被告赖春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