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佑润与宋宗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润,宋宗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杨佑润,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宋宗得,男,出生年月不祥,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佑润与被告宋宗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佑润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佑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佑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佑润承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