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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佑润与宋宗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润,宋宗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杨佑润,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宋宗得,男,出生年月不祥,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佑润与被告宋宗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佑润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佑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佑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佑润承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