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丽平诉被告黄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平,黄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633号原告叶丽平,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黄政忠,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立龙,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原告叶丽平诉被告黄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78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共40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因有事急需钱,找被告商量还款事宜。被告一直推托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款属实,2014年其因经营机电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后因经营状况欠佳,迟迟未偿还借款。现也无履行能力,只有位于高陵的一处房产未曾入住、亦未装修,可以此房抵偿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乡,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0元。2014年5月1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0元。出具两份借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丽平归还借款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