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6号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延瑞,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晓舜。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枣土国用(2012)第35号、37号土地使用权。第三人王建伟以其所有位于高新区神工路156号1号楼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土国用(2012)第35号、枣土国用(2012)第37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担保人王建伟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神工路156号1号楼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