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洪儒与张桂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儒,张桂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91号原告张洪儒,无职业。被告张桂芳。原告张洪儒诉被告张桂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故本院认为,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洪儒。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