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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委托代理人赵福林。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河市东平安街。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文,职务副经理。赵丽娟与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朗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赵丽娟购房款121,000.00元,违约金3,500.00元。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124,5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91.60元,但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朗乡林业局松乐园小区3号楼南部一层商服东邻食汇居美食、西邻忠芝商务酒店,面积4.58米X2.56米=11.72平方米(室内实际面积)一户及西邻佳源快捷宾馆,面积4.65米X2.56米=11.90平方米(室内实际面积)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朗乡林业局松乐园小区3号楼南部一层商服东邻食汇居美食、西邻忠芝商务酒店,面积4.58米X2.56米=11.72平方米(室内实际面积)一户及西邻佳源快捷宾馆,面积4.65米X2.56米=11.90平方米(室内实际面积)一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法权审判员  高元峰审判员  崔合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戈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