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冯秀娟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娟,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冯秀娟。被执行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法定代表人尹志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秀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