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春与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朱亚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解放街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