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与彭易志、石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彭易志,石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29号原告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细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敦文、卢建良(实习),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易志。被告石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易志、被告石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易志、被告石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易志、被告石国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大冶市梓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邓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