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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文旭与魏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旭,魏惠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赵文旭,女,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庆城村村民,住本区。被告魏惠珍,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县任村乡牛许村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旭与被告魏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郑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