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文旭与魏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旭,魏惠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赵文旭,女,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庆城村村民,住本区。被告魏惠珍,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县任村乡牛许村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旭与被告魏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郑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