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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12号原告佟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陈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淑芬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