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建迅与孙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迅,孙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33号原告孙建迅。被告孙笑楠(孙笑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迅与被告孙笑楠(孙笑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迅负担。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