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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潘某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潘某甲,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782号原告曹某某,女,1933年3月3日出生,现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甲,男,192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潘乙,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澳大利亚。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科,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潘某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57.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黄 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