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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春艳,段庆,张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边春艳,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渭城区周陵镇石羊庙村***号。身份证号:6104041976********。被执行人段庆,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三米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4041985********。被执行人张秦,女,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三米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4021984********。边春艳申请执行段庆、张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段庆、张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边春艳支付货款人民币418353元。案件受理费7575元及保全费2612元,由段庆、张秦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现恢复申请执行,要求支付申请执行人3883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75元及保全费2612元。本案执行费57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庆、张秦银行存款40426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