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1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冯铁柱与沙洋、王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柱,沙洋,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1原告:冯铁柱,男。被告:沙洋,男。被告:王剑,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原告冯铁柱向本院申请将房产担保变更为现金担保,且已经提供了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冯铁柱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双岗新村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晔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人民陪审员 魏永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