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1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冯铁柱与沙洋、王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柱,沙洋,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1原告:冯铁柱,男。被告:沙洋,男。被告:王剑,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4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原告冯铁柱向本院申请将房产担保变更为现金担保,且已经提供了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冯铁柱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双岗新村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晔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人民陪审员  魏永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