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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知运与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知运,卢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23号原告:何知运,男,生于1991年5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卢兰,男,生于1965年1月27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何知运诉被告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何知运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知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知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知运负担。审判员  伍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