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80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023-1号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鸿富。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委托代理人邓见干。被告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卓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蜜 纯人民陪审员 成 冠 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