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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与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委托代理人许洪均。委托代理人刘通,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农民。委托代理人边维娟,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洪均、刘通,被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边维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许××。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玉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赵 斌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