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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号原告:蔡某,女,生于1979年6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虞某,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3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