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