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东东、邱腾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淑女、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东,邱腾,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淑,张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东,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邱腾,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清开,男,住漳平市桂中路*号*幢***室。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机械制造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6181-9。法定代表人刘淑女。被执行人刘淑女,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伟明机械制造公司(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宿舍。被执行人张明敏,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东东、邱腾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淑女、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已查询两次)、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明敏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福满园A幢301室及1#房产(证号:201102094、201202087号,已抵押给兴业银行和黄天益)及被执行人刘淑女在漳平市菁城街道龟顶13号房产(证号:漳房012196号,已抵押给兴业银行和黄湘尧),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已抵押给案外人),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空地租赁金,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的厂房等房产均抵押给工商银行,综合楼已被山东省章丘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房产,均已抵押给他人,需待抵押权人提出处置时方可处置,申请执行人以待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空地租赁金后参与分配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