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家口柳工远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柳工远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柳工远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2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