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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与阳信县风雷皮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阳信县风雷皮革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58号。被告阳信县风雷皮革厂,住所地,阳信县劳店乡陈楼经济贸易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信县风雷皮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淄博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长 辉审 判 员 董 建 国人民陪审员 郭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瀚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