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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5754李惠琴与刘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琴,刘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754号原告李惠琴。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斌。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