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依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依晨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204号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珍明。委托代理人祝伟伟,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依晨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依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理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