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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绰号“肥仔”,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文森、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2015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苏某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由龙海市东园镇港边村方向往浮宫镇美山村方向行驶至港边村港边小学门口路段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84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出警经过、现场酒测单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苏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苏某可适用缓刑,但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