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先武、余楚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12号申请人陈先武,务农。申请人余楚洪,务农。委托代理人余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先武、余楚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先武、余楚洪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洪湖市燕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余楚洪交通事故纠纷一事,当年已经处理终结,陈先武不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二、陈先武赔偿余楚洪因此次纠纷造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3134元(已履行),本次纠纷就此终结。三、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余楚洪也不得再为此事要求陈先武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