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文举与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举,王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举,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守宝,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文举与被执行人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文举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守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守宝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