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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晓东诉侯春辉、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侯春辉,张建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马晓东,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二街坊13号楼101号。被告侯春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武功乡后营村97号。被告张建仓,男,45岁,汉族,住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院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诉被告侯春辉、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