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晓东诉侯春辉、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侯春辉,张建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马晓东,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二街坊13号楼101号。被告侯春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武功乡后营村97号。被告张建仓,男,45岁,汉族,住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院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诉被告侯春辉、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对被告侯春辉、张建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