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严、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徐XX向朋友王XX谎称其认识交警队的朋友,不需要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实施以下诈骗犯罪:1.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XX通过王XX骗取李XX的亲属被害人王X甲(男,48岁)为儿子王X乙办理B2型驾驶证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徐XX给王XX好处费人民币500元,事后王XX多次询问徐XX办证情况,徐XX谎称钱已给办理驾驶证的交警,案发前徐XX返还李XX人民币2500元(包含给王XX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其余55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2.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XX通过王XX骗取被害人王X丙(男,28岁)给岳父办理C型驾驶证款人民币6000元。其中,徐XX给王XX好处费人民币500元,事后王XX多次询问徐XX办证情况,案发前徐XX返还被害人王X丙人民币5000元(包含给王XX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其余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XX通过王XX骗取被害人何X(男,42岁)办理C1型驾驶证款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徐XX实施诈骗作案三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1500元。徐XX于2015年11月18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条、证人李XX、王XX、许铁山的证言、被害人王X甲、王X丙、何X的陈述、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徐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徐X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君怡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